《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第三阶段
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开放的具体内容
下列开放措施的生效时间:2006年1月1日
| 服务行业 |
开放内容 |
| 法律服务 |
- 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其代表机构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
-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居民,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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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审计和
簿记服务 |
-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办理有关业务时,申请的“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由一年延长至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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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专业服务 |
-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及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时,其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企业资质的依据。
- 放宽香港服务提供者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4号)第十五条有关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条件,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香港居民人数,及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香港居民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及技术骨干总人数的四分之一;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时,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香港居民人数,及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香港居民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及技术骨干总人数的八分之一。
- 两个以上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合作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各公司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合并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合资或合作企业资质的依据。
- 放宽香港专业及技术人员在内地居留期限的规定,将其居港时间,亦计算为内地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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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听服务 |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 允许香港与内地合拍影片的粤语版本,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在广东省发行放映;允许香港影片的粤语版本,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由中国电影集团电影进出口公司统一进口,在广东省发行放映。
-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条例设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并拥有50%以上的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不受进口配额限制在内地发行。
- 允许内地与香港合拍电视剧集数与国产剧标准相同。
【* 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中香港居民应占该组别整体员工数目的50%以上。主要工作人员组别包括导演、编剧、男主角、女主角、男配角、女配角、监制、摄影师、剪接师、美术指导、服装设计、动作/武术指导、以及原创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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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销服务 |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的佣金代理业务,以及化肥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 对于同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货商的,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1%*。
【* 如经营商品为成品油,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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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服务 |
- 香港银行内地分行对内地客户提供人民币和外币业务而需向内地分行注入营运资金的要求,由单家分行考核改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在内地多家分行平均营运资金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前提下,单家分行营运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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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及期货服务 |
- 内地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
- 内地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期货公司到香港经营期货业务,包括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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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和与旅游
相关的服务 |
- 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1. 降低香港旅行社进入内地的准入条件,即: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的香港旅游企业的年营业额不低于25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的香港旅游企业的年营业额不低于1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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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服务 |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为其经营内地与香港港口之间的拖船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定服务合同等日常服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提供船舶保养及维修服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提供国际海运集装箱租赁、买卖以及集装箱零件贸易服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为在香港注册的船舶提供船舶检验服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
【* 提供拖船运输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不适用《安排》附件5中关于“船舶总吨位应有50%以上(含50%)在香港注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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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 |
-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营业范围为以下4类业务: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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